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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将于 2022 年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告及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对该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以及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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